1)制動器架各鉸接點經磨損造成松曠,導致無效行程超過制動驅動裝置工作行程的10%時,應對各鉸接點進行修理。
2)各鉸鏈處的銷軸,其直徑磨損超過原直徑的5%或橢圓度超過0.Smm時,均應更換銷軸。更換時,應修整銷軸孔,恢復圓度,再根據(jù)孔徑配制新的銷軸。軸孔直徑磨損超過原直徑的5%時,也應重新修整軸孔,配制新的銷軸。
3)制動瓦塊上摩擦片的磨損超過原厚度的50%,或有缺損和裂紋時,應報廢更換新的摩擦片,更換時鉚釘埋入制動摩擦片的深度應超過原厚度的%。
4)制動裝置的零件出現(xiàn)裂紋時應報廢。
5)制動彈簧出現(xiàn)塑性變形時應更換。
6)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輪,當輪緣厚度磨損達原尺寸的40%時應報廢。其他機構的制動輪,輪緣磨損厚度達原厚度的50%時應報廢。
7)制動輪的軸孔與傳動軸連接的鍵出現(xiàn)松動時,應更換制動輪和傳動軸。
8)制動輪凹凸不平度達1.5 mm時允許修理。修復后輪緣厚度要符合前面的第6)條要求時可繼續(xù)使用,否則應報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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